競賽章程/壘球

[PDF] [DOC]

一、比賽日期:2011年4月9、10兩日。
二、比賽場地:清華大學壘球場(若報名球隊過多則會另尋場地)
三、報名人數:以系所為單位報名,最多報名兩隊,每隊賽前登錄為二十人
四、參賽資格:光電系在學生或光電系的教職人員皆可參賽
五、比賽制度: 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取兩隊進入複賽,複賽採單淘汰制
六、獎勵:前四名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
七、比賽用球:華櫻系列
、球隊檢錄:球隊於比賽前十五分鐘逕行至比賽場地檢錄處進行檢錄作業(人
員及球棒),並於比賽前十分鐘提出攻守名單,比賽前未完成此動作一律以
棄權論不得疑議。
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下雨是否比賽,均於比賽當日在比賽球場宣佈,球隊亦應準時到達比賽場地。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七比零計分;凡因人數不足被判 『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七比零計分。
4.比賽採最多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5.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50分鐘,一好一壞開始,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預賽採分組循環(有和局)擇優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出賽時,得依比賽成績依序遞補);勝隊績分2分,和局各得1分,負隊積分0分,積分相同時依下列比序晉級:A.總失分少者 B.總得分多者 C.兩隊勝負關係D.抽籤。
循環賽制有和局;如遇淘汰賽之複決賽無和局,必要時採突破僵局制。
※突破僵局明訂滿壘、二出局一好一壞開始比賽,逐局比分至分出勝負為止。【跑壘員以上一局最後一位擊跑員佔一壘,其餘往前棒次類推遞補至佔滿三壘】
7.本次比賽球落在好球板及本壘板上均算好球(不低於1.82公尺),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8.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合法球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賽』。
9.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比賽十分鐘前提交大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若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 替補其它球員。
D.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亦應將其姓名列於球員欄,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C、D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10.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外籍球員)、球員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為憑;另參加大專系列競賽者,一律以學生證正本為準,其他證件概不接受。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所有先發球員及替補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開始比賽後至結束比賽前,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12.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罵或毆打裁判員、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情況輕者判個人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13.攻守名單背號筆誤,只要球員於當場或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身分證明:                                
A.如當場提出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時,則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如無法當場提出證明時,經裁判組紀錄後得先行准予更正背號繼續比賽。
C.倘若該球員最終無法提出證明,則裁判應判定該場出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14.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名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若對敵隊球員有疑問時,可以在每局結束時向裁判提出申訴。
15.凡自動棄權之球隊,其以後賽程一律被取消;非屬自動棄權之球隊可參加大會排定之比賽;惟已賽完該球隊第一場比賽後,第二場比賽自動棄權時即不適用加賽規定。
16.擊球員不可甩棒,甩棒將被判出局。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可直接宣告出場。
17. 距離本壘板前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18.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A.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B.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19.本次比賽採用九人開賽辦法及雙色固定壘包,另不採用暫代球員規則。
20.遇有本附則未定事宜時,依據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22.為避免危險,球員不得穿著金屬釘鞋(塑膠釘可),一經發現取消該名球員上場資格。
23.凡上場打擊之球員需攜帶頭盔,違反者以出局論;凡上場守備球員需統一攜帶帽子或是統一皆不攜帶,一切以整齊為原則。
24.如有比賽隊伍在比賽時,有使用禁棒名單上之球棒,則該場比賽就直接沒收,由對方獲勝。是否為禁棒,以「球棒上沒有asa認證標章」為主。裁判不會主動去抓,必須由各學校在比賽中舉發,賽後一概恕不處理。

附錄:ASA 禁棒名單

各項競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