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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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賽日期:2011年4月9、10兩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清華大學體育館羽球場。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十二人,一人限報一隊。
四、報名資格:光電系所學生、光電系教職員(以可提出證明為準)。
五、比賽制度:
〈一〉預賽取分組循環賽,每組取兩隊參加決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二〉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打不得兼點(女生不在此限),以五賽三勝定勝
負。每點比賽採三戰兩勝制。預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
負點數,攸關晉級與否;複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負點
數。(男單、混雙、女單、男雙、男單)
〈三〉決賽取前四名優勝隊伍。
〈四〉預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負點數,攸關晉級與否;
複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會有權更改為,先取得三點勝利的隊伍及獲勝,不需比完五點。
〈五〉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    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       果依下列a、b、c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棄權算在負點內。)
b.(總勝局和)/(總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棄權點以2:0計算。)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棄權點每局以21:0計算。)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十一〉請各隊於比賽前10分鐘繳交出賽單至記錄台,並附上學生證或等同證明,於該場比賽結束後統一發回。
六、獎勵:團體賽前四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七、比賽用球:勝利牌實用級(藍色桶)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九、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盡量到場。若開賽仍未到場或逾時五分
鐘,則視為棄點。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而
人員未到仍視為棄點。
〈二〉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三〉參賽選手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參賽  
資格,且該點視為棄點。
〈四〉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佈為主。
〈五〉計分方式
1.比賽時各點採用三局二勝制,先獲得兩勝一方,則該點獲勝,不需比第三局。
2.除規則4 至 5 外,由先得 21 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3.某方獲勝一球即增加其得分一分的計分。某方獲勝一球,即對方犯規或是羽球
因落在對方場地內而停頓。
4.假如分數到達 20 平分,某方先獲得 2 分領先者獲勝此局。
5.假如分數到達 29 平分,獲得第 30 分的一方獲勝此局。
〈六〉換邊
1. 比賽開始由雙方猜拳,贏的一方決定選球或選場地。換局時交換場地一次,第三局到11分時,雙方須再交換場地一次。
2.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換邊,應在發現錯誤後且球不在比賽中時立刻換邊,分數則繼續接續下去,不已原先未站錯時的分數從算。
〈七〉單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站於右發
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1.2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站於左發球區發
球及接發球。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直至羽球
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 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員贏得一球則發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3.2 如果接發球員贏得一球,則接發球員得一分,而接發球員變成新的發球員。
〈八〉雙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發球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發球方某球員應自右發球區發球。
1.2 發球方得分為奇數時,發球方的某位球員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1.3 接發球方最後發球的某位球員應站在他最後發球的發球區。接發球員的搭擋    
採用相反的法則。
1.4 接發球方的某位球員站在發球員斜對面發球區即為接發球員。
1.5 球員不可交換發球區直到己方球員在發球時得分。
1.6 發球應根據發球方的分數來決定發球區。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發球被擊回後,此球可由發球方任何一球員及接發球方的任何一球員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交互擊球,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方贏得一球則發球方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3.2 如果接發球方贏得一球,則接發球方得一分,而接發球方變成新的發球方。
4.發球順序
任何比賽中,發球權的更換:
4.1 是自最先站在右發球區發球的發球員
4.2 到最先接發球員的搭擋。
4.3 到最先發球員的搭擋。
4.4 到最先的接發球員。
4.5 到最先的發球員並依此類推。
5.獲勝方的任一球員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發球的權利,同時失敗方任一球員在次局亦可先接發球。
〈九〉落地得分雙打發球位置請看附件。
〈十〉比賽中更換球時須經過裁判認可。
〈十一〉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
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十、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
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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